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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间借贷银监会 国家公安部 国家国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私人借款个人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的通知

银监会 国家公安部 国家国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私人借款个人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的通知 银监会 国家公安部 国家国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 加强私人借贷个人行为,维护经济秩序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银保监局发〔2018〕10号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省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业务管理部、省会(省政府)大城市中心分行、副省市中心分行;国有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私人借款的个人行为,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严厉打击金融业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禁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通知有关事项如下: 一、努力提高认识 近年来,民间借贷蓬勃发展,以催债为主要特征的违法活动越来越激烈,严重扰乱了经济发展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重庆私人房屋借钱。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标准私人借款个人行为的必要性和催收债务的主观恶性,从实施法治基本战略,维护经济秩序,始终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认真重视相关工作。 二、掌握工作方针 坚持不懈的法治建设、源头治理、加强措施、堵塞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私人借款的个人行为,帮助私人资本身心健康有序流动,严厉查处相关违法活动,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确立银行信贷标准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禁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等法律法规,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设专门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或者以贷款为日常业务内容。 四、标准私人贷款 民间借贷主题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互助、诚信的原则。 四、标准私人贷款 民间借贷主题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民间借贷中,贷款人的资产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筹资金,不得消化、吸收或变相消化、吸收他人借贷资金。民间贷款发生纠纷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贷款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法律释放)〔2015〕18号)解决。 五、禁止违法活动 严厉查处利用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转向吸收存款等非法融资资产发放私人贷款。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污辱罪、恐吓罪、威胁协会、恐吓罪等非法行为,严厉查处催款借款。打击骗取金融企业贷款资金,然后高利转贷。严厉查处学生非法贷款,发放无特定主要用途贷款,或以提供帮助和销售产品的名义向贷款个人收取高额贷款利息(费用)的行为。禁止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核心成员或控股股东进行有组织的私人贷款。 六、改善金融信息服务 金融机构和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等贷款或融资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服务意识,采取切实对策,开发设计不同群体的贷款产品。改善金融信息服务,增加对实体经济的财政支持,为实体经济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合理运输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模式,为项目供给侧改革服务。 七、加强协调配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间借贷主题活动结构复杂,涉及层次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八、依规调查核实 (1)充分利用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转向吸收存款等非法融资资产发放私人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留、羞辱、恐吓、威胁、恐吓等非法行为催促私人贷款,骗取金融机构贷款资金、高利润贷款或涉嫌违法犯罪个人行为,公安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同时,将非法分配私人贷款主题活动的相关材料移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二)金融机构专业人员参加非法金融活动的,应当给予政治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规定严格承担刑事责任。 (二)金融机构专业人员参加非法金融活动的,应当给予政治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规定严格承担刑事责任。 (3)工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从事私人贷款咨询和业务流程中介机构的监督。 九、加强宣传引导
重庆市民间借贷银监会 国家公安部 国家国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私人借款个人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的通知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向人民宣传规划中国的金融法规和信贷标准。立即公布经典案例,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加强风险提示,提高人民的风险意识,帮助坚决抵制非法私人贷款的主题活动。 银 保 监 会 公 安 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人 民 银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