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从民法典上看,重庆车辆抵押贷款融资租赁业务有三个错误观念

从民法典上看,融资租赁业务有三个错误观念   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作为“典型合同”,融资租赁业务再次进入民法典。金融租赁业务与私人贷款的本质区别是什么?《民法典》是否对金融租赁业务的认知误解作出了新的规定?   错误观念一: “融资租赁合同不合规!这也是高利贷和黑势力。”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标的物,并发给承租人申请,承租人应当支付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法律规定分析:   本文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融资租赁合同是《民法典》实施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常见的“知名”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涉及三方核心(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和两种法律事实(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业务法律事实、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交易法律事实),称为“直接租赁”。当承租人与卖方有相同的人为因素时,该模式称为“回租”。由于“股权融资”与“融资”的紧密结合,融资租赁业务(特别是回租)往往被误认为是抵押贷款,成为承租人违反合同时抗辩权的重要原因,“你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合规,你也是抵押贷款……”   参照实例: (2018)晋01民终4022号   基本案情:   2016年,金融租赁业务公司A与承租人B签订了金融租赁合同和抵押合同,承诺A根据B的需要从B购买汽车,并将其转租给B应用程序,并在合同项下担保汽车作为抵押品。因B拖欠租金而起诉法庭。B因拖欠租金而起诉法庭。B编造谎言“本案不是融资租赁业务,而是抵押贷款,合同不成立”。一审区法院评定“融资租赁合同不符合规定,本质上是抵押贷款,违反国家具体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判合同有效。   裁判的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B将现有车辆出售给A。A向B支付购车款,并将涉案车辆租赁给B应用程序。B按合同支付租金。租赁模式为回租融资租赁模式,属于《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范畴。它们是彼此的真实含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是有效合同。   案例剖析: (1)融资租赁合同应根据标的物的特点、使用价值、租金的组成和被告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评估。在这种情况下,B作为承租人和卖方属于典型的回租。(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申请抵押登记标的物,是最高人民法院对金融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授予金融租赁行业独特的物权宣传方法,不定义为抵押贷款。   错误观念二: “融资租赁业务车辆以我的名义备案,怎么能成为租赁公司的车我?这是欺诈。” “出租人对标的物有所有权,未经备案,不能抵制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分析:   本文确定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并强调以备案公告作为抵制善意第三人的因素。   参照实例: (2018)沪0106民初16438号   基本案情:   2017年,金融租赁业务公司C与D签订了车辆金融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同意C回收D车辆,然后将其出租给D应用程序,D支付相应的租金。租赁期限为36月,每期租金超过1元,期满留标价为1元。车辆登记在D户下,并办理抵押,质押权人C。合同生效后,C按合同履行相关责任,D未按合同支付租金,然后上法庭。   裁判的意见: (一)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因此C诉讼请求有法律规定。(2)融资租赁合同承诺,D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C,以验收有争议的租赁汽车签名项目。在这种情况下,D已经签署了有争议的租车,因此C的诉讼请求也有合同依据。(3)《公安部关于明确机动车所有人问题的答复》已经确立。根据现行机动车检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检测是否允许登记在道路上行驶。   案例剖析: (1)在中国,动产抵押使用权自交付之日起迁移,但除法律法规另有约定或被告另有约定外。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承租人占用了应用车辆,出租人对车辆使用权满意,并签署了交接文件。(2)根据管理和承租人方便使用汽车的必要性,租赁汽车一般登记为承租人家庭重庆私人借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是车辆上路行驶的先决条件,是道路交通备案,不是使用权备案。(3)承租人实际控制标的物,可以将标的物出售、租赁或者抵押给第三方。第三方和出租人很难理解他人对租赁物的控制权。为抵制友好的第三方,法律赋予出租人申请标的物抵押登记的公告控制权。这也是我国现阶段物权公示制度不完善的缓兵之计。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将逐步落实。   错误观念三: “收购是违法的,大家偷车抢车!”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支付所有租金;合同也可以终止,标的物可以收回。”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   法律规定分析:   本文一方面确定了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确定了出租人在不支付租金时应对承租人的两种救济方式: (1)要求结算剩余的所有租金, (二)终止合同,取回标的物。   参照实例: (2018)粤15民终427号   基本案情:   2017年,融资租赁业务公司E与F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同意E以回租方式从F处购买一辆汽车,并将其转租给F应用程序。租赁期为36月,每期租金较多。如果F连续第二阶段未与E支付租金或总共第三阶段未按时向E支付租金,E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控制车辆;如果F无法在7天内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赎回车辆,E有权解决车辆租赁问题。F未按约定支付租金,E独立取回汽车,F认为E“不按规定”取回汽车违反规定,因此提起诉讼。一审县法院认为E“未按规定在F未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开车回去”,裁定E输掉诉讼;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合理,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进行了重判。   裁判的意见:   签订合同后,F总共五期未按期支付租金。E以F未按期支付租金为由,驾驶F租赁的相关车辆返回,不违反合同。一审法院认为,E单方面终止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不与F催告函偿还贷款是适用法律的错误。   案例剖析: (1)融资租赁业务是“股权融资”与“融资”的融合,标的物是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的基本前提和出租人债务的重要保证。(2)合同终止有两种形式:法定终止和约定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当承租人继续支付第二期租金或总共第三期租金时,出租人有权认为合同终止。二审法院认定,F总共五期未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3)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因合同规定取得的标的物合法占有应用权归类解决,出租人取回标的物。(4)本案中,E按约定取回涉案车辆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出租人可以自行取回标的物,但根据规定不应视为严禁。在自力更生的救济环节中,出租人应当注意不得损害承租人的其他合法权利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从民法典上看,重庆车辆抵押贷款融资租赁业务有三个错误观念
  综上所述,《民法典》基本延续了《合同法》和《物权法》对融资租赁合同及其动产物权的承诺。金融租赁业务的销售符合现行实际标准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用户对金融租赁业务的销售关系,参与法律权利和义务认知能力的各个方面都不清楚,甚至一些从业人员仍处于一半的现象,这应该是各行各业的法律宣传文化教育,以提高消费者对金融租赁业务新金融产品的认知能力。